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集团有限公司西港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是同学的便利,介绍辽宁省朝阳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往泰钢送锰矿石。2017年5月12日,秦某某因欠债被放高利贷者逼迫还债,其与被告人蒋某某密谋私刻假的“朝阳广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到泰钢财务部骗取朝阳广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万元货款,骗款后二人分赃。蒋某某联系刻章人员私刻假的“朝阳广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二人持盖有假章的收款收据到泰钢财务部骗取朝阳广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的承兑汇票,当日蒋某某找人贴现获得现金9.5万元。秦某某分得8万,蒋某某分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电话:1332634****)、蒋某某(电话:1526342****)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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