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镇**村委**庄**组,因赌博于2017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盗窃于2019年2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镇**村委**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与秦某某预谋,以“仙人跳”的手段敲诈王某某钱财。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与秦某某以相亲为由将王某某骗到平舆县城,后王某某与秦某某在**宾馆**房间开房,袁某某与张某某在隔壁**房间开房,待王某某与秦某某欲发生性关系时,秦某某突然辱骂、殴打王某某,并用手机拍摄录像和照片,在**房间等候的被告人袁某某冲进**房间内对王某某殴打,并伙同秦某某以王某某强奸秦某某、欲报警为名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将王某某口袋内的420元现金、手机、身份证拿走,并威胁王某某出具了4万元的欠条。后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条、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
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平)公(物)鉴(法)字[2019]207号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秦某某手机录像及图像光盘、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院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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