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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区**号楼**号,敦煌市**大酒店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在敦煌市****酒吧被告人秦某某误将被害人季某某认作上学时欺负他的人,遂用空啤酒瓶将季某某右侧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在敦煌市**镇**酒吧一楼大厅,被告人谢某某因为被害人连某某叫正在与其聊天的张某某离开而心生不满,遂和连某某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在该酒吧门前再次相遇,因谢某某辱骂付某某,双方又发生争吵,谢某某手持一根黑色腰带伙同秦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连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又拿着一个禁止停车的铁牌子砸在连某某的背部,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上前劝架时,谢某某和秦某某又对陈某某、王某某实施殴打,后秦某某对正在和张某某说话的张某甲的面部进行击打,付某某看到上前和秦某某争吵,秦某某用拳头击打付某某的面部,谢某某用腰带在付某某身上抽打。经鉴定陈某某、连某某、王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谅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2.证人闫某某、张某甲、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被告人秦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二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花

2020年5月7日 

附:1. 被告人秦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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