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单位甘肃****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甘肃******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68********,经营地址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电经销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大厦****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甘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甘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帮助下,通过与兰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支付货款后资金回流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兰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4800元,税额145996.62元。被告人秦某某将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后被告人秦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税务稽查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畅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甘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大厦*****室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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