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阳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进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起,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伙同杨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镇**村马某某(已起诉)家中、马某某家后山处、邓某某租住的马某某的出租屋、**空地、**工业园鱼塘边、**农庄、**镇**花园**座**等地方开设赌场,召集赌客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蔡某某(已起诉)负责抽头渔利,雇请江某某(已起诉)负责望风及为赌客开门指路。至2019年8月底,因抽头渔利的款项分配问题,杨某某不再参与开设赌场。
2019年9月6日2时许,上述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蔡某某、江某某及参赌人员某某甲、黄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蔡某某、江某某、某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某某甲、徐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媚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的涉案物品暂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十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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