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号。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9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号。2009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预谋用调包香烟的方式获利,二人开着晋J*****牌号的小轿车,事先准备好低价黄兰州、红兰州、红旗渠等香烟,携带壁纸刀、电熨斗等工具,从山西省吕梁市出发先后到甘肃省兰州新区、白银市平川区等地,用黄兰州、红兰州、红旗渠等香烟调包中华香烟,将中华香烟出售牟利。二人到兰州新区、白银市平川区等地临街商铺,谎称以购买中华香烟送礼,如果送不出去将中华烟退回来,退烟时每条香烟可以扣除五到十元钱。郝某某、秦某某将购买的中华香烟开车拉到偏僻地带,用壁纸刀把中华香烟外层塑料包装拆封,将中华烟全部取出来,装上黄兰州、红兰州、红旗渠等低价香烟,再用电熨斗将拆封的外层塑料包装封好后拿到店铺要求退货。二人在兰州新区调包三家商铺的中华香烟,在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调包十二家商铺的中华香烟,软中华共46条,价值26818元,硬中华共48条,价值18317元。其中郝某某调包了软中华香烟29条,价值16907元,硬中华香烟24条,价值9159元。秦某某调包了软中华香烟17条,价值9911元,硬中华香烟24条,价值9159元。2020年7月2日,郝某某到平川区**超市退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秦某某到平川区**超市退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郝某某、秦某某在白银市平川区、靖远县调包的香烟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兰州新区**镇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1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香烟。
2、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兰州新区**镇**村被害人甘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6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香烟。
3、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到兰州新区**附近东门被害人何某甲经营的**超市,调包了3条软中华、7条硬中华香烟。
4、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小区门口附近被害人赵某甲经营的**商行,调包了8条硬中华香烟。
5、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小区门口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商店,调包了8条软中华香烟。
6、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到靖远县**岔路口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商店,调包了4条硬中华香烟。
7、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4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
8、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路被害人魏某甲经营的**商行,调包了4条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
9、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何某乙经营的**超市,调包了5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香烟。
10、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魏某乙经营的**超市,调包了5条硬中华香烟。
1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门口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超市,调包了2条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
12、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3条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退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13、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后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5条软中华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
14、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路被害人赵某乙经营的**超市,调包了8条软中华香烟。
15、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被害人阴某某经营的**超市,调包了8条软中华香烟。退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涉案中华、红兰州、黄兰州、红旗渠等香烟,壁纸刀,三角尺,电熨斗等;2.书证:烟草公司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魏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甘某某、何某甲、赵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魏某甲、何某乙、魏某乙、王某乙、罗某某、张某某、赵某乙、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店主不知情调包香烟的行为,属于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超市退烟时被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到**超市退烟时被抓获,未成功退烟,对该二起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为盗窃未遂。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婵娟
检察官助理 赵德云
书记员 曹 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