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 **号。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 ***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路**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处,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条土狗盗走。
2、2019年6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本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工业区*区,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汪某某各一条狗。
3、2019年6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本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坑路**号***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条中华田园犬盗走。
4、2019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本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水库路附近,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条土狗盗走。
5、2019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本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新村**号南侧水泥路处,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条土狗盗走。
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在盗得犬只后运送至东莞市常平镇**村**地无名荔枝园,然后以每斤6-9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雷某某。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村**地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秦某某、陈某某的车辆查获盗窃所得的犬只9只及作案工具若干(经鉴定,涉案犬只共价值人民币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犬只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158********)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犬只17只、手机3部、笼子1个、铁棍3根、帽子1个、手套1双、口罩2包、面包车1辆、铁丝圈3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