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址地四川省**县**乡**村**组,2020年7月21日被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址地四川省**县**乡**村**组。2020年7月21日被西安市鄠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鲁D****A车先后在陕西省境内的汉中市、宝鸡市、杨凌区、西安市辖区内区县商店、小超市里收购香烟准备运回四川省自行销售获利,至2020年7月21日被查获时,二被告人共收购香烟23种1059条,价值共计110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1100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2020年11月20日
附:1.案卷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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