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队**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无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委**庄,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无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7日04时40分许,张某某(已判决)为打击报复**步行街**酒吧,遂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步行街西口商量砸**酒吧张某某带领李某某、于某某、秦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等人至**步行街**酒吧门口,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持砖头等物对**酒吧物品进行打砸。
经调查,系**酒吧的玻璃门、门口的音响、屋里的光束灯、点舞台、桌子、电脑显示屏被破坏砸烂。上述物品经评估价值13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秦某某、于某某三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秦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秦某某、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委**庄;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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