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座**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秦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福州秦鸾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由被告人秦某某带着办好的“福州秦鸾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由叶某某为其准备好的公司公章及相关材料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中国银行融侨中心广场支行办理对公账户事宜。叶某某将被告人秦某某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银行账户等材料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上家“勇哥”(另案处理),之后支付给被告人秦某某2700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对公账户开户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达达送货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9月14日
_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座**室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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