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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村**号,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同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使用其表哥谢某甲的身份证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在当地的建设银行临桂支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后将公司对公账户、营业资料等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外号叫“小某某”的男子。经查,2020年5至6月,被害人吴某甲被他人诈骗,其被骗资金中共计310000元人民币转入了桂林**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被告人秦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吴某乙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霞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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