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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招远市**厂工人,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苇都万家村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9时5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招远市初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初山东路与天府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后,立即停车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4日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两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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