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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滕州市级索镇**煤矿职工,住滕州市**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大官庄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推人力三轮车过路的孔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孔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孔某甲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孔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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