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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4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楼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纬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纬一路小学东900米处,与自东南向西北横过纬一路的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毛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现场事故监控视频光盘一张;3.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艳婕

代理检察员马尚彪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鄄城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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