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鄄城县沿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鄄城县大埝镇**村东第一个路口处,未停车让行横过无交通信号道路的老年行人、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鄄城县**镇**行政村***村村民焦某某相撞,致焦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菏泽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4.鉴定意见: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审判阶段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俊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菏泽市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