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1********,汉族,高中毕业,曾任商丘**有限公司经理,现系焦作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豫HF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睢涡21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睢涡214省道21KM+400m(柘城县惠济小吴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部分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秦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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