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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现住濂溪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地域、级别管辖原则于2020年12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赣******斯柯达小型轿车,沿濂溪区姑塘镇利源路北向南行驶至中基道路筑养公司路段,因疲劳驾驶未注意观察路况,车头左侧碰撞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爱玛二轮电动车尾部,致使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经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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