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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26分,秦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津J****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祥8号门前,遇行人李某某由西向东横过河北路,秦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李某某身体接触,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3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等待处警民警。到案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秦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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