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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桂A****5小型轿车沿S210省道由横县石塘镇方向往陶圩方向行驶。行至S210省道319KM+800M(陶圩镇平浪村路段)时,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碰撞前方同向行人韦某甲,造成韦某甲当场死亡、桂A****5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12mg/100mL。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已与被害人韦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5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周某某、韦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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