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9时36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桃园路段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使张某某跌倒当场死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8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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