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浙G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武义县法金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5时49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4KM+800M地段,与同向虞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号:武义电动221690)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虞某甲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客虞某乙受伤、虞某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知晓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1月09日,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无责任。2020年11月18日,秦某某与被害人虞某丙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精神抚慰金75000元,被害人父母就虞某丙的死亡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武义白洋街道高速连接线金牛路岔口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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