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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号,住江苏省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卜某某,女,61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7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5****小型轿车,沿丰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翡翠城一期西门处,碰撞行人卜某某、巩某甲,致卜某某、巩某甲受伤,后被害人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卜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卜某某及巩某甲无责任。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丰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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