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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7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下原镇育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原小学南侧路段,向左驶入机动车道掉头过程中疏忽大意,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与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员沈某某,女,殁年9岁)发生碰撞,致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部严重符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秦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薛淇元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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