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鲁Q7****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阳县新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河镇10KV新河115线115西-4号电杆西侧20米路段,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撞同方向行人单某某撞倒,致车辆损坏,单某某受伤。单某某经沭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7日死亡。经鉴定,单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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