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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路**号**单元**号,现住址济宁市任城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南处时,与沿**路由西北向东南步行的崔某乙、崔某丙相撞,致崔某乙、崔某丙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乙、崔某丙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及四肢骨折、严重颅脑、胸腹部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乙、崔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崔某甲、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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