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鄂M****9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送混凝土到位于仙桃市**办事处**村一组的“背街小巷”路面改造施工现场。20时2分许,当其驾车沿仙桃市**办事处**村一组北一路由南向北倒车至38号门前路段时,货车右后部碰撞行人昌某某,造成昌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昌某某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6日死亡。经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昌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昌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现场群众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10005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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