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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号,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鄂K****2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湖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驶出左转弯驶上汇通大道时,遇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汇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鄂K****2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军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35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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