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秦学春,男,1983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03098534,汉族,初中文化,兴盛优选电商职工,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镇三星村十九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学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学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24 日13时许, 被告人秦学春驾驶湘HQU511 轻型厢式货车沿关云公路从通城县关刀镇里港村往关刀镇官塘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官塘社区二组路段超越停靠在路边由李敏星驾驶的鄂L55159 重型自卸货车时,与对向驾驶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金星祥相刮擦,金星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秦学春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敏星负事故次要责任,金星祥不负事故责任。经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星祥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秦学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07171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报告、赔案终结协议书、保险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单、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舒二、吴池辉、李敏星、汪颖悟、罗美文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结论;5.被告人秦学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学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学春未注意行车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智慧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学春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镇三星村十九组家中,联系电话18073732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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