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行政村*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因赌博被宁县公安局平子派出所处罚款伍佰元。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陕AD****N号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01km+250m处时,与前方机动车道内行人付某某相撞,致付 当场死亡。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636.97mg/100ml。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秦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亚婷
书记员:张忠文
2021年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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