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D2****的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某,从重庆市江北区金源广场出发,往江北区鸿恩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北区北滨路接嘉华大桥引桥匝道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桥沿水泥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吴某某从引桥上跌落至桥下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将吴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吴某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医院将秦某某抓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系因强大机械暴力致头胸腹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秦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1mg/100ml。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秦某某驾车驶入高架桥匝道时的行驶速度为75Km/h-81Km/h之间。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谅解。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玲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