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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决定, 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7 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蒙BT****号小型轿车,沿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大街交叉路口南200米处时,与沿白云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未保护现场。伤者王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2时10分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死亡。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报警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3、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发生过碰撞,但痕迹不明显。

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秦某某肇事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7、书证被告人秦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实际到案经过。

9、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10、书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1、书证管辖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管辖范围内。

12、书证被告人秦某某提供收据复印件,证实垫付被害人王某某住院治疗费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年87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村**区**号,联系电话1584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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