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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14时许,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苏F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政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疏于观察,车辆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苏F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腹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秦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8月28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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