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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轿车(载李某某、潘某某)沿22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8KM+200M处,与赵某某驾驶的沿22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鲁******(鲁****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受伤,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6月22日,经鉴定,在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mg/100ml。经研究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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