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6时39分,秦某某无证驾驶晋E****5号凯翼牌小型轿车(张某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沿沁水县许加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郑村镇侯村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甲驾驶的晋E****1号大运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锋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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