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大道**号**苑**单元**房,羁押前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粤L6****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惠东县**公交站出发往大亚湾区**市场方向行驶。途径**路**酒店附近路段时,由于当时车内灯光太亮,挡风玻璃有反光现象,秦某某没有注意到前面逆行的被害人黄某某,致使其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时,车辆撞到了黄某某,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后大亚湾区公安局对该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损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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