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1********,汉族,高中,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时20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安乡县三岔河镇新口村出发驶往安乡县城。11时45分,当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安乡县深柳大道与双洲西路交叉路口时,遇蹇某某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熊某某)由北往南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蹇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蹇某某的近亲属均达成刑事和解,民事赔偿也已到位,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户口信息、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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