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威县**镇**村**号,务工。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伪造牌证为冀AL****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奔驰车)沿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大街交叉口南侧时,与前方由南向北行走的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经鉴定,案发时秦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61.74mg/100ml,杨某甲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8.15mg/100ml;奔驰车前部左侧与行人杨某甲发生过碰撞,事故发生时奔驰车行驶速度约为91km/h;秦某某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架号的机动车,超过道路最高时速行驶,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醉酒后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杨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秦某某驾驶证复制件、杨某甲身份证复制件、杨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伪造的保险标识、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曹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前涉案车辆驾驶员上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