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侧街面车库,无前科。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2时许,秦某某驾驶蒙M****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路**公司**门,由南侧空地向道路上倒车时,与步行至该处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妮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侧街面车库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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