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小区**室,无业。2015年5月28日因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鄂托克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6000元;2020年3月27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77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办理假证人员,提供本人照片,以1500元的价格办理了虚假A2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姓名为董某某),收到假证后随身携带并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5日9时49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蒙K9****号“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M**** 挂号“神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惠农区西火路由西向东行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八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生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5473****);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身份证各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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