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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犯罪事实,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乡市**印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路**段(原**院内)。2015年4月1日,新乡市**印务有限公司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

    2019年初,新乡市**印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孙某某决定印刷英才教程系列图书,由新乡市**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图书封面,被告人秦某某负责印刷图书内页,李某甲(另案处理)装订完成该系列图书3000册左右,上述图书码洋人民币12万元左右,后由孙某某交他人销售。2019年2月18日,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在李某甲位于新乡县朗公庙镇**村的装订点扣押《英才教程 字·词·句·段·篇 语文三年级下册》525册等图书、切纸机2台、胶订配页机2台、打包机2台、液压拖车1台、折页机1台等设备及原材料。2020年3月9日,武汉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从未委托河南省新乡市任何印刷企业印制英才教程系列图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扣押清单、没收物品清单、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武汉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租赁新乡市**购销公司位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村北地的**仓库,购进印刷、装订等设备及原材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刷、装订《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税法(上下册)》1500册、《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税法(下册)》2600册、《肖秀荣2020考研政治1000题》900册、《2019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药事管理与法规》1140册,上述图书码洋合计40万元左右。2019年6月7日,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民警将上述图书、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扣押。同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投案。

    2019年7月1日,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均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2019年8月,涉案图书版权单位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证明送检图书在印刷用纸、印刷质量、无防伪标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符,系侵权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收据、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涉案版权单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珂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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