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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办理3张牡丹信用卡,后持有上述信用卡透支大额资金被其挥霍,其累积透支本金人民币164368.31元,经工商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至本案案发,秦某某仍未能按期还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4 年 3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  4270300011782389),截至2019年11月12日透支本金38231.03元,透支利息18683.78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另一张(卡号:6222300402185253),截至2019年11月12日透支本金102209.30元,透支利息38310.17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5240470018359947),截至2019年11月12日透支本金23927.98元,透支利息14193.69元。

2019年12月17日,经公安机关多次依法传唤,被告人秦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164368.3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秦某某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敏

检 察 员:李 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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