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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偷越国境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秦某某,化名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为方便去俄罗斯打工冒用原塔河镇依西肯乡霍某某(其表弟)的身份信息在塔河县公安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护照,截止到2019年7月22日秦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八次出入国境。

经侦查,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塔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秦某某身份证、霍某某身份证、护照等;

2、书证被告人秦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霍某某、贺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口岸出入境记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二代证人像采集单、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息出入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物证被告人秦某某身份证、霍某某身份证、护照。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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