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5********,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下午,杨某甲(已判决)到泗洪县金锁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办公室办理业务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武装部工作人员杨某乙摆放在茶几上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981.85元。
案发后,杨某乙向泗洪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依法立案。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某甲盗窃了手机,却向侦查人员谎称系自己所为。由于被告人秦某某的虚假供述,泗洪县公安局误将其作为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于2019年2月1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及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同案关系人杨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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