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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驾驶吉B5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龙潭区徐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万通检车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6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工作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单;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技术检验报告;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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