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驾驶吉B5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龙潭区徐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万通检车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6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工作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单;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技术检验报告;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