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大市场安置房**栋**单元**室,岳西县莲云****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40分,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由天堂镇城西加油站附近行驶至**大市场安置房回到家中,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经**路、**路、**路,在县医院后面带上储某甲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城东**巷,在**巷内一上坡处时,其未能开上去,就将车辆停在上坡处,后其亲戚胡某某帮其驾驶该车时碰撞路边墙体,造成车辆损失。胡某某遂报至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查员沈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后怀疑秦某某酒后驾车,故报警至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现场后对秦某某、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31mg/100ml、0mg/100ml,民警立即将秦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甲、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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