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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公安局**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村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绿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街交汇处停车等候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5.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过程照片、现场查缉照片、公安网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贴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表、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秦某某查获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琳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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