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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8********,怒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贡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早,被告人秦某某与范某某在贡山县城达拉底工地上喝罐装大理啤酒,之后秦某某驾驶蓝色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和某某、范某某来到贡山县城闲逛,并来到其舅舅家闲,在舅舅家喝了两杯药酒(约二三两)。当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秦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范某某及一箱啤酒返回达拉底,当车辆行驶至丙瑞线39公里100米处时被贡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与照片;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8863****(秦某某姐姐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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