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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辽A****5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由东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秦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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