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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61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7时20分许,洪洞交警城关中队执勤民警巡查时,在洪洞县城内涧桥南***小区外现场查处司机秦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鲁DS****号轿车上路行驶。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号。

2.案卷材料两册、电子卷宗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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