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川20B****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巡场镇阳光山河府往三合村方向行驶。20时35分,车行至省道309线249KM+400M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6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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